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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柔性执法温暖营商环境

2022-05-09 14:35: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2021年12月,赣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发布了《关于赣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公告》。2022年3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上述三个文件精神,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推行柔性执法,在疫情中彰显法治温情,为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案例一:江西某餐饮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违法发布广告案

根据12345政府热线转办线索,近日,江西某餐饮服务公司因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未向备案机关备案、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发布服务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广告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分别处以10-50万和20-100万元的罚款。经审理,鉴于当事人违法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已于立案调查后及时改正,同时,已删除涉嫌违法广告,未产生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符合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认定标准,2022年4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康区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14日,南康区某中西医结合诊所在诊疗活动中使用过期“医用无菌敷贴输液贴”,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应处以“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并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案财物较少,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物品并非植入性医疗器械,市场监管部门也未收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投诉举报。2022年4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沙发产品案

2022年2月15日,赣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发产品,经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依法还可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经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沙发产品不合格项并非关键项,且生产数量少,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2022年4月2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中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旨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指导为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促进市场活力更加迸发。(通讯员 龚燕英)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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