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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提醒函

2021-11-18 18:30: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准性,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就疫情防控有关工作作如下提醒:

确保自身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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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主动开展核酸检测,做到应采尽采、应检尽检;

应主动接种新冠疫苗,做到应接尽接、应种尽种,对已完成2剂次新冠疫苗接种、且超过6个月的从业人员应尽快实施加强免疫;

对体温异常或属于密接、次密接以及时空交集的从业人员,禁止上岗,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按规定隔离观察;

药品零售企业在岗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每日进行测温、登记,建立测温台账;

每日做好营业场所通风、消杀工作,建立消杀记录;

设置1米线,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接触;

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存储14天数据资料。

加强进店购药人员防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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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应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语,提示进店顾客佩戴口罩,未戴口罩顾客不得进入;

对进店顾客进行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或行程卡,提醒顾客在店内保持安全距离;

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和查验健康码的顾客,可拒绝其进入药店;

对确实不能出示健康码且体温正常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可在严格登记个人信息后进行销售;

对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人员不得向其销售药品;

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引导顾客到发热门诊就医。

严格执行管控药品停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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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一退两抗”类药品(退热类药、抗生素、抗病毒类药)暂停销售规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线下禁止销售的药品,线上一律禁止销售。

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药品恢复经营时间将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对于部分风险管控区域,严格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予以暂时停止营业。

严肃追究疫情防控不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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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零售企业未规范佩戴口罩、未按要求对营业场所环境消杀、未按要求对进店购药人员测温扫码等疫情防控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未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无法正常运转或储存不达14天的,停业整改;

对于违反“一退两抗”类药品暂停销售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

对于屡次整改不到位、不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的,依法从重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玉波)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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