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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2021-03-22 15:48: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本次出台的《免罚清单(二)》共10条,涉及广告、登记、计量、食品经营、价格等领域。

自2019年3月发布首份全国省级跨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2162家市场主体实施了免罚,其中广告类占比最大,达1990件,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预期成效。

拓展免罚领域

免罚清单(二)继续在市场监管免罚领域上进行拓展,探索新的便民利企免罚条款。与2019版免罚清单相比,此次清单在价格、广告、计量等领域对免罚情形进行拓展。同时,在2019版免罚清单设定9条广告轻微违法免罚情形的基础上,新增首次发现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不予处罚等3项广告领域的免罚情形。此外,关注互联网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罚,新增在自建网站上首次发现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2项互联网领域的免罚情形。

聚焦热点重点

免罚清单(二)聚焦市场主体易发、多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免罚。针对有些商家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存在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情形,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商家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次出台的免罚清单(二)设立了相应的免罚情形,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不予处罚。商家免于行政处罚的同时避免因被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回应民生关切

当前,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日益普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免罚清单(二)中明确指出,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不予处罚。给予市场主体纠正机会同时,使企业避免了因无心之失导致较重的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改革,放管并重,创新监管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阶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免罚清单执行力度,在制度落地落实上下功夫。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未满三个月,未发现发布违法广告,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代理师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变更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九、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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