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秦海峰)近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实施,对打破信用信息孤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质量推进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9条。在守信激励方面,规定了7种具体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3种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4种情形,以及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定范围。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鼓励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自身建设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