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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8期)

2023-11-21 14:1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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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8期)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潮帆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潮帆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香蕉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香蕉,抽样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64元;3.罚款5000元。

二、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凡英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土豆,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土豆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土豆,样批次土豆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3.罚款5000元。

三、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经营的手作桔饼和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1.名豪百货永川区陈食街道丽丽便民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手作桔饼,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经营的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抽样批次手作桔饼和茄子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抽样批次手作桔饼和茄子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0元;3.罚款5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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