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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2023-03-17 17:22: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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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根据2022年浙江风险隐患治理“回头看”专项抽检,对金塘辖区内抽样编号SC22330000005135498的豇豆不合格案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金塘甬丰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大浦村大丰农贸街101号)经营的豇豆倍硫磷,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0;乙酰甲胺磷,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85,上述两个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2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3.31kg,样品数量3.31kg。该批次豇豆采购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采购数量为10kg,购进价格为10元/kg,供货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王秀玲蔬菜摊。但经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王秀玲蔬菜摊否认向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豇豆。截至2022年11月29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豇豆4.45kg,售价为13.96元/kg,销售金额62.1元,其中3.31kg系抽样人员买样,支付买样费用46.2元,剩余豇豆于当日被当事人处理。当事人货值金额139.6元,违法所得15.9元。当事人经营倍硫磷、乙酰甲胺磷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5.9元。合计罚没款5015.9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3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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