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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衡阳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罚共53万余元

2023-03-17 16:45: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朱涛)近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衡阳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多次被罚,罚款共53万余元。

图源: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衡阳市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法定代表人:张雨民;公司地址:衡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华新大道(西二环)11号。

衡资源规划法罚字【202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9日,对衡阳市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治理幸福河4号绿化广场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在衡阳市雁峰区奇峰村地段动工建设衡阳市治理幸福河4号绿化广场项目,由衡阳市东泓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施工建设,于2020年9月竣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游步道、一座公厕、四个广场、三座凉亭。

2022年3月11日,经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该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为23436.94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为20348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为1681.11平方米,沟渠面积为1407.83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1座公厕(建筑面积52.4平方米),4个广场,3座凉亭,游步道。

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动工建设衡阳市治理幸福河4号绿化广场项目,违反了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对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合并处理:本案违法主体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违法行为分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合并处理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436.94平方米土地退还雁峰区奇峰村;没收非法所占23436.94平方米土地上的游步道、一座公厕(建筑面积52.4平方米)、四个广场、三座凉亭等建筑物、构筑物;对衡阳市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治理幸福河4号绿化广场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合并给予罚款处罚,金额为218924.7元。

图源: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衡资源规划法罚字【202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9日,对衡阳市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治理幸福河5号绿化广场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8年9月在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金龙坪街道、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村地段建设治理幸福河5号绿化广场项目,由衡阳市东泓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施工建设,于2020年12月竣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游步道、一座公厕、四个广场、三座凉亭。

2022年3月11日,经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该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为45932.67平方米,其中水田面积17109.07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27299.66平方米,公园与绿地面积1523.94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一座公厕(建筑面积为94.59平方米)、路面铺设面积4130.63平方米、四个广场。

该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动工建设衡阳市治理幸福河5号绿化广场项目,违反了2004 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对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合并处理:本案违法主体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违法行为分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合并处理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5932.67平方米土地分别退还高新开发区金龙坪街道、雁峰区白沙洲街道塑田村;没收非法所占45932.67平方米土地上的一座公厕(建筑面积为94.59平方米)、铺设路面(面积4130.63平方米)、四个广场等建筑物、构筑物;对衡阳市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治理幸福河5号绿化广场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合并给予罚款处罚,金额为315208.7元。

图源:衡阳市弘湘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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