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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21期)

2022-12-06 18:36: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报告编号:SPJ202211657的花生米(散装零售)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鄞江诗豪超市销售的花生米(散装零售)黄曲霉毒素B1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39元。

二、报告编号:SPJ202211375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洪丰水产店(林红峰)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15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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