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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2022年第五期)

2022-12-06 09:48: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福建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2022年第五期)。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2年第五期)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11月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岵山镇美馐牛肉店内使用的餐具碗、勺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两种餐具所检项目“大肠菌群”含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碗、勺子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11月7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岵山镇美馐牛肉店内使用的碗、勺子等餐具(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C22350525372731649 、XC22350525372731648 ;检验报告分别为:ZFJC2022C1107022、ZFJC2022C1107021)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11月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岵山镇美馐牛肉店内使用的餐具杯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杯子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含量检测结果为0.009(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杯子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11月7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岵山镇美馐牛肉店内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C22350525372731647;检验报告为:ZFJC2022C1107020)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 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年11月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文杰饮品店内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筷子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 ”含量检测结果为0.035(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筷子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11月7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文杰饮品店内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C22350525372731689;检验报告为:ZFJC2022C1107026)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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