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六期)。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六期)
现将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徐发龙烘焙店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徐发龙烘焙店的绿豆糕(加工日期:2022-8-1)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8月29日,浙江公正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232642的检验报告,绿豆糕的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80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年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的年糕(购进日期:2022-8-8)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浙江公正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9月7日,浙江公正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233547-R的检验报告,年糕的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上述自由裁量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宁波市北仑区健翔烤鸭店卤猪头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宁波市北仑区健翔烤鸭店的卤猪头肉(加工日期:2022-8-8)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2022年9月5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编号为SPJ202210033的检验报告,卤猪头肉的检验项目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3010元。罚没款共计3066元。
四、宁波北仑婆子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凤路店草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宁波北仑婆子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凤路店的草鱼(购进日期:2022-8-18)进行食品抽样,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2年9月19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为352200006125的检验报告,草鱼的检验项目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理:罚款5010元。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