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7日,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十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5家食品生产经营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0939的抹茶米粉月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翡翠山梁师糕点房经营的抹茶米粉月饼,生产日期:2022年8月13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9月8日向新昌县翡翠山梁师糕点房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21093384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翡翠山梁师糕点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证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624310330894的鳊鱼(淡水鱼 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希姐水产店经营的鳊鱼(淡水鱼 活体),购入日期:2022年8月11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9月9日向新昌县希姐水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1134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希姐水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600616730787的面条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朝竺麦面小作坊生产的面条,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9月29日向新昌县朝竺麦面小作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CS20220053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朝竺麦面小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元;二、罚款31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624310331118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七星街道老六水果店经营的香蕉,购入日期:2022年8月24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9月29日向新昌县七星街道老六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1259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朝竺麦面小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0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624310331281的鲈鱼(淡水鱼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王爱珍水产店经营的鲈鱼(淡水鱼活体),购入日期:2022年9月9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0月17日向新昌县王爱珍水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21348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王爱珍水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