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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135号)

2022-11-11 15:30: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2年11月9日消息,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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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编号为NCP22331081305932995 黑芝麻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2331081305932995;产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01-28,抽样基数:5kg;规格型号: /;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和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祥宝隆超市;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同批次的黑芝麻在售,执法人员依法并对现场发现的5.048千克黑芝麻予以扣押。至2022年9月7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黑芝麻6.34千克,剩余5.048千克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共计11.388千克,销售价格为32元/kg,经营额为364.4元,销售部分已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能够提供进货渠道的相关资质的材料证明及进货票据,并且积极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法减轻”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4.4元;2、没收不合格的黑芝麻5.048千克;2、罚款15000元。

(温市监处罚〔2022〕854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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