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古蔺县诚至商贸有限公司江阳区多尔惠超市销售的1批次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古蔺县诚至商贸有限公司江阳区多尔惠超市销售的1批次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涉及我市古蔺县诚至商贸有限公司江阳区多尔惠超市销售的1批次豇豆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05-11;被抽样单位名称:古蔺县诚至商贸有限公司江阳区多尔惠超市;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龙驰路二段停车场一楼;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三唑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向古蔺县诚至商贸有限公司江阳区多尔惠超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共购进5公斤,货值30元;销售5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共计0公斤。豇豆已腐烂变质,1个月前售出的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三唑磷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大写:拾陆元整);
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