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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牟龙富销售的1批次馒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2022-10-25 14:48: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牟龙富销售的1批次馒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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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牟龙富销售的1批次馒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2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号)》,涉及我市(个体工商户)牟龙富销售的1批次馒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馒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牟龙富;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桂花街1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8日向牟龙富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共加工2公斤,货值20元;销售2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共计0公斤。产品已用于抽样和已被使用,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制作食品时添加义和牌复配甜味剂。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江市监处〔2022〕349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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