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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2022-09-26 22:0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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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宁波甬港盛世食品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一、泡椒醉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2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泡椒醉鸡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8袋(含备样2kg)。上述泡椒醉鸡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并于2022年6月9日出具编号为SPJ20220498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根据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校准指标为n=5 c=2 m=104 M=105,实测值为8.8×106、2.0×106、4.0×105、6.7×106、2.0×106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回同批次被判为不合格食品8袋,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二、本案可供统计部分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可供统计部分货值金额=销售单价×(生产数量–抽样数量)+抽样单价×抽样数量=20元/袋×(100–8)袋+39.9元/袋×8袋=2159.2元。违法所得=(销售单价–成本单价)×(销售数量–召回数量)+(抽样单价–成本单价)×抽样数量=(20元/袋–14.97元/袋)× (80–8)袋+(39.9元/袋–14.97元/袋)×8袋=56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以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1.6元;

2、责令当事人销毁不合格泡椒醉鸡8袋,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561.6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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