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关于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被抽检的“2022-02-24”批次的海南香蕉,经检测吡虫啉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AFSQC030012006C)。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无库存。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
经立案调查,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2022年2月27日以60元/件(1件为10.5公斤)的价格从红星市场外卖购进1件海南香蕉。截止到检测报告送达日,该批产品除检测公司抽检购买的样品外,已全部销售,销售总额为104.79元。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索取抽检批次海南香蕉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不能说清来源。
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经营海南香蕉, 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记录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索取抽检批次海南香蕉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海南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无主观恶意,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责令长沙市雨花区福庇水果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4.79元,处罚款5500元,合计5604.79元,上缴国库。并于2022年5月18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