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9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3号),涉及天津河西区二哥水产店(刘万春)。
据通告,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120103110634825)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120103110634826),涉及天津河西区二哥水产店(刘万春)抽检所销售的海蟹、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022年3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罚〔2022〕14341-21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所在地的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