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南宁市粮甜轩包子店经营的南瓜馒头)。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南宁市粮甜轩包子店经营的南瓜馒头)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粮甜轩包子店经营的南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1450000622237717 | 样品名称 | 南瓜馒头 |
生产日期 | 2021/10/3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粮甜轩包子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粮甜轩包子店生产加工该批抽检不合格南瓜馒头64个,销售64个(含抽样)。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南瓜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我局未收到有食用涉案批次“南瓜馒头”造成危害后果或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投诉举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青市监处罚〔2021〕153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1.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