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C21120000111133746),天津市佳誉佳食品厂生产的栗子罐头,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经抽样检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向天津市佳誉佳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查,当事人2021年3月5日共生产《检验报告》涉及批次的栗子罐头20箱,其中1箱用于留样和自检,其余19箱全部于2021年3月22日销售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佳誉佳食品厂已发布召回通知,因全部售出,故无法召回。
天津市佳誉佳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罚款70000元。罚没合计7003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蓟罚〔2022〕20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该企业对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进一步加强管理,在工作中加强质量的监管,提高过程控制标准,自觉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落实产品主体责任,保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