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九)。
据通告,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完成不合格食品5批次,抽检结果显示:铅(以Pb计)、镉(以Cd计)、毒死蜱不合格。相关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 鳌江镇柳下综合菜市场梅庆来销售的1批次姜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2. 鳌江镇曙东菜市场陈崇月销售的1批次姜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3. 鳌江镇曙东菜市场陈哲再销售的1批次姜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4. 麻步镇综合农贸市场温香珠销售的1批次茄子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
5. 麻步镇综合农贸市场温香珠销售的1批次芹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四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九)
序号 | 任务类型 | 采样单编号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批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处置完毕时间 | 免予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
是否复检 | 复检情况 | 是否警告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
1 | 县抽 | NCP21330326304931337 | 柳下综合菜市场梅庆来 | 姜 | 铅(以Pb计) | 2021/9/15 | WZA21012000 | 否 | / | 否 | 当事人经营铅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姜的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罚〔2021〕91719号 | / | 0 | 0 | 否 | 否 | 否 | 2021.12.30 | 鉴于当事人有提供姜的合格证复印件,并能如实供述供货商的信息及购进记录,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2 | 县抽 | NCP21330326304931357 | 曙东菜市场陈崇月 | 姜 | 铅(以Pb计) | 2021/9/15 | WZA21012019 | 否 | / | 是 | 当事人陈崇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字〔2021〕91725号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供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较小且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行为等情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300元,上缴财政。 | 300 | 5000 | 否 | 否 | 否 | 2021.12.30 | /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3 | 县抽 | NCP21330326304931351 | 曙东菜市场陈哲再 | 姜 | 铅(以Pb计) | 2021/9/5 | WZA21012013 | 否 | / | 否 | 当事人陈哲再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 是 | 平市监处字〔2021〕91722号 | / | 0 | 0 | 否 | 否 | 否 | 2021.12.30 | 鉴于当事人有提供姜的合格证复印件,并能如实供述供货商的信息及购进记录,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4 | 县抽 | NCP21330326304931394 | 麻步镇综合农贸市场温香珠 | 茄子 | 镉(以 Cd 计) | 2021/9/16 | WZA21012125 | 否 | / | 是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经营重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是 | 平市监处字〔2021〕91718号 | 因当事人在违法行为查处时,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7.5元,并处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47.5元,上缴财政。 | 47.5 | 5000 | 否 | 否 | 否 | 2021.12.30 | / | 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
5 | 县抽 | NCP21330326304931393 | 麻步镇综合农贸市场温香珠 | 芹菜 | 毒死蜱 | 2021/9/16 | WZA21012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