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8日,湖北省荆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 9号)。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 9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收到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KW2021115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2021年9月15日,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子陵铺镇老百姓榨油坊生产的“葵花油”(生产日期:2021/06/15)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号:XC2142080248470016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GB5009.227-2016(第一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
2021年10月29日,我局监管人员将《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该榨油坊。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从新疆采购葵花籽加工生产“葵花油”7升,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检购样2升,余下5升(已销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当事人从新疆进了一点葵花籽榨了7升葵花油卖,结果当地人不习惯吃葵花油,根本就没卖出去,为了尽快销售葵花油,还专门把葵花油放在大门口,因风吹日晒,加上采用的是钢桶不保气,质量发生变化。
2.问题整改: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强化工艺流程控制,加强成品油储存管理。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杨书克收到葵花油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考虑到一名参战军人和本人家庭困难情况,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办机构报送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案源线索不予移交。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