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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洋鸡蛋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2021-12-28 16:53: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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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9期)

2021年度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旺刘记(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洋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为12箱,货值177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60元。

2.南京市鼓楼区温在平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2.5公斤,货值6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65元。

3.南京市鼓楼区王金春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和罗氏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26公斤,货值总额为1530元,并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处罚。

4.南京市鼓楼区陈卫华海鲜经营部销售的虾婆和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5公斤,货值总额为1200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650元。

5.南京亚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罗氏沼虾和梭子蟹,分别是恩诺沙星、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4公斤,货值总额为103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640元。

6.南京市鼓楼区秋宏粮油贸易商行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5公斤,货值总额为4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06元。

7.南京市下关区法军蔬菜销售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5公斤,货值总额为2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10元。

8.南京市鼓楼区赵传侠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5公斤,货值总额为50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30元。

9.南京市鼓楼区张毛香蛋类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0公斤,货值总额为160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20元。

10.南京市鼓楼区张学琴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6公斤,货值总额为106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0元。

11.南京市下关区王风英龙虾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5.5公斤,货值总额为93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55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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