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28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1年第19期)。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9期)
2021年度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旺刘记(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洋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为12箱,货值177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60元。
2.南京市鼓楼区温在平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2.5公斤,货值6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针对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65元。
3.南京市鼓楼区王金春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和罗氏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26公斤,货值总额为1530元,并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不予处罚。
4.南京市鼓楼区陈卫华海鲜经营部销售的虾婆和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5公斤,货值总额为1200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650元。
5.南京亚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罗氏沼虾和梭子蟹,分别是恩诺沙星、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4公斤,货值总额为103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640元。
6.南京市鼓楼区秋宏粮油贸易商行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5公斤,货值总额为4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06元。
7.南京市下关区法军蔬菜销售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5公斤,货值总额为2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10元。
8.南京市鼓楼区赵传侠粮油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5公斤,货值总额为50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30元。
9.南京市鼓楼区张毛香蛋类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0公斤,货值总额为160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20元。
10.南京市鼓楼区张学琴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1.6公斤,货值总额为106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0元。
11.南京市下关区王风英龙虾经营部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5.5公斤,货值总额为935元,全部销售完毕。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暂无顾客退回。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没款555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