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湖南凝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关于湖南凝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2021年7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凝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花菜(2021-07-23)、黄骨鱼(2021-07-23)开展监督抽检,并依程序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1、《检验报告》(No:4303210718750-S),涉及农产品:黄花菜(2021-07-23),检出铅(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检验报告》(No:4303210718757-S)涉及农产品:黄骨鱼(2021-07-23),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向湖南凝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4303210718757-s)(No.4303210718750-s)。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从一个推销员上门推销时购进黄花菜10kg,进货价为36元/kg,购进金额为360元,以71.60元/kg销售6.37kg,其余3.63kg已下架自行销毁处理,销售额为456.09元,违法所得226.77元。黄骨鱼于2021年7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开心海鲜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黄骨鱼15.8kg,进货价为30元/kg,购进金额为474元,以41.60元/kg销售9.22kg,其余6.58kg作为损耗处理,销售额为383.55元,违法所得106.9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部分的营业执照图片、涉案产品进货凭证、产地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 向供货商联系反映了产品的情况,并及时发布了召回通告。
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黄骨鱼经检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孔雀石绿:不得检出), 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农产品黄花菜铅超标和黄骨鱼恩诺沙星超标,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在知晓问题后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事实,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6.95元,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106.95元。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和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事实,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6.77元,处罚款5000元,合计5226.77元。
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33.72元,处罚款15000元,合计15333.72元
2021年11月10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1)第4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