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七件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砂子塘中心商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关于长沙市七件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砂子塘中心商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2021年8月18日,收到局执法大队发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报告(编号:4303210718738-S),反映长沙市七件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砂子塘中心商店销售的干红姜(果奶味姜)甜蜜素、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七件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4303210718738-S)。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9日从长沙市开福区翁不倒炒货店购进干红姜5包,每包进货价13.5元,共计67.5元; 5包销售给了检测公司,销售价为16.8元,违法所得84元。 当事人在采购抽检不合格干红姜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商长沙市开福区翁不倒炒货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不是同一批次)等材料。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无主观故意,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有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票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过罚相当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 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84元;
(二)处罚款5000元;
2021年11月12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1)第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