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重庆盛博尔农贸市场83、84、85、86、87、88、89号,负责人:李田锋,样品名称:黑芝麻,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9613399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月3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596133999)和检验报告(No:SC21500000596133999),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不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为零售,没有销货记录,已销售的不合格黑芝麻无法追回,也不能召回。
(三)对经营者的指导整改情况:指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严格按要求贮存食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元。
2.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由于在贮存黑芝麻时管理不够严谨,导致该批次黑芝麻不合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煌烽副食销售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进行整改,重新进行了食品管理规范、制度的学习并进行了考核。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