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万盛经开区昌斌副食店销售的豆干(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596133859),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3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C21500000596133859)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豆干已于检查前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库存。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对其减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25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