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刘建华)。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刘建华)
2021年8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北海街道辖区经营者刘建华销售的辣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刘建华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辣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
(二)经调查,本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1〕612号)。案件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从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何百田经营户中购入检测批次辣椒,共购入数量是7斤,2021年8月18日抽样检测时该批次辣椒余7斤,抽检报告送达时即2021年9月18日该批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调查中,当事人出具了供货商何百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出具的票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调查,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