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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2021-11-12 17:5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关于对曹巧燕销售的河虾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NCP21331082305832754;产品名称:河虾;购进日期:2021年7月27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曹巧燕;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田中心菜场10号摊位。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 CF2104228)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河虾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河虾,购进单价均为46元/kg,共购进10kg,购货款共计460元。均已售出(检验样品已按销售价60元/kg收取样品费),其中5kg的销售单价为48元/kg,剩余5kg均以60元/kg的单价售给散户,销售额共计540元,共获利80元。

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未保存进货票据。

由于当事人将该抽检批次河虾销售给散户,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河虾,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构成《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以罚款52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恩诺沙星属于兽药,用于动物养殖期间的细菌防治。当事人在销售环节无须再对河虾做处理。由于当事人购进销售时均未进行记录,无法进行召回溯源。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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