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7号)。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7号)
关于对张艳销售的河虾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 NCP21331082305832753;产品名称:河虾;购进日期:2021年7月27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张艳;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田中心菜场12号摊位。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 CF2104227)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同时责令对该批河虾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购入上述抽检批次的河虾,共计购进5kg,购进价格为48元/kg,售出价格为60元/kg。截至将检验报告送达时已经全部售完(包括销售给抽样人员的部分),销售总额为300元,全部售出获利60元。
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保存了进货票据。
由于当事人将该抽检批次河虾销售给散户,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河虾,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其所购的河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恩诺沙星属于兽药,用于动物养殖期间的细菌防治。当事人在销售环节无须再对河虾做处理。由于当事人购进销售时均未进行记录,无法进行召回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