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公示雨花区点之配食品商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2021-11-12 17:54: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雨花区点之配食品商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关于长沙市雨花区点之配食品商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点之配食品商行被抽检的“2021-7-3”批次的花生脆笋(泡椒味),经检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长沙市雨花区点之配食品商行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FSQB070558034C),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花生脆笋(泡椒味),当事人称同批次已售完,当事人随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展开了召回。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四川卓美农业有限公司采购花生脆笋(泡椒味)20件,20包/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日止已全部销售完。另查明,该店采购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存了相关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9日,我局将案源线索以告知函方式告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安徽省选树质量标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 ...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管部门深化 ...

  • ​为应对“双十一”物流高峰北京市平 ...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 ...

  • 2021陕西楼盘交付档案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