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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号)

2021-11-09 09:43: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2089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2089;产品名称: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购进日期:2021-07-05;规格型号:13.8升/桶;保质期:6个月;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标识生产企业:温岭市碧露饮用水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销售的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当事人为批次饮用水的标识生产企业。2021年8月11日出具的No:202126840检验报告显示,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126840)。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并未同批次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温岭市碧露饮用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生产了150桶“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规格:13.8L/桶),并于7月7日销售给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以及其他客户。至案发日,当事人以7.8元/桶的价格向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销售了100桶上述饮用水,计销售款780元,违法所得780元,其余的50桶以8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计销售款400元,违法所得400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1180元,违法所得1180元。

(二)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温岭市丰和自选商场大溪分店销售的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当事人为批次饮用水的标识生产企业。2021年8月11日出具的No:202126840检验报告显示,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126840)。当事人无法召回已售花芯山泉 包装饮用水。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温岭市碧露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2.罚款65500元。

(温市监处罚(2021)1632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2135津碧泉语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2135;产品名称:津碧泉语饮用水;购进日期:2021-07-03;规格型号:17升/桶;保质期:60天;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花芯百州饮用水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温岭市碧露饮用水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温岭市花芯百州饮用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津碧泉语饮用水进行抽检,当事人为批次饮用水的标识生产企业。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No:202126844检验报告显示,其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126844)。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并未同批次津碧泉语饮用水,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温岭市碧露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0元;2.罚款65500元。

(温市监处罚(2021)1632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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