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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期)

2021-11-08 17:52: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8日,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期)。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期)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2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600003730028的蛏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惠惠水产经营部经营部的蛏子,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03日向诸暨市惠惠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100122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惠惠水产经营部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1330600003730075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孙广彪水产经营部经营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03日向诸暨市孙广彪水产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 SPAS20210015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孙广彪水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SC21310000272331200的原味香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19日向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Z21240278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浙江心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免于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360的开口松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03日向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 80210000066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美香诺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0元;二、罚款50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DC21330600314331010的绿芽高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绿芽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芽高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03日向浙江绿芽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 SPCS20210045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浙江绿芽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557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张洁矿泉水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31日向诸暨市张洁矿泉水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JKS2103951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张洁矿泉水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564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城北黄勇饮用水商店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31日向诸暨市城北黄勇饮用水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JKS21040295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城北黄勇饮用水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564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博通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30日向诸暨市博通饮用水厂直接送达了编号JKS21040295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博通饮用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55元;二、罚款15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558的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岩越山泉门市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9月06日向诸暨市岩越山泉门市部直接送达了编号JKS21040292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岩越山泉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301130547的打手瓜子(烘炒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张晓平食品店经营的打手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9月03日向诸暨市张晓平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80210000083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张晓平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十一、抽样编号为DC21330600003730146的萝卜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枫桥洪其副食品店经营的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10日向诸暨市枫桥洪其副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L2021000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5.742公斤。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枫桥洪其副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扣押的不合格萝卜干5.742公斤。

十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600314331595的高粱酒(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诸庄酒作坊生产的高粱酒(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08月31日向诸暨市诸庄酒作坊直接送达了编号SPCS202100641 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诸暨市诸庄酒作坊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35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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