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9号)

2021-11-05 17:3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5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9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9号)

在2021年市级抽检中,抽检了株洲县渌口镇尚善美食餐饮店的湿米粉(扁),经抽样检验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现将此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FC21073001-0005、湿米粉(扁)、2021-07-29。

生产者名称:株洲县新民米粉厂

销售者名称:株洲县渌口镇尚善美食

销售地址: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103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13日我局在国抽平台系统中收到关于株洲县渌口镇尚善美食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 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县渌口镇尚善美食位于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103号。该餐饮店共加工销售批号为2021-07-29的株洲县新民米粉厂生产的湿米粉(扁)2公斤,其中抽检样品0.5公斤,其余1.5公斤湿米粉(扁)至核查日止已全部加工销售完毕,无库存,无法召回。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暂停销售、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但因该产品进货数量少,抽样产品生产日期为7月29日,至8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进行召回,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又无销售台账,故无库存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我局于8月18日对其立案,进行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米粉合格证明,用不合格原料制作的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不属于可免于处罚的情形,但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货值金额较少,制作成食品后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首次违法,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经研究从轻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作以下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罚款5000元。2021年11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处罚【2021】第2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根据该餐饮店抽检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第七十九期 方一苍:从飞机专家到防 ...

  •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高露村发展 ...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小个专” ...

  • 当前如何加强对有机产品的监管

  •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