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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乌鸡)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05 15:13: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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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号),涉及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002734801乌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002734801;产品名称:乌鸡;生产日期:2021-07-07;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甲氧苄氨嘧啶(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华恒肉类商行;标识生产企业: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乌鸡。上述乌鸡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7月7日从台州市椒江鲁新禽蛋商行购进乌鸡15千克,购进成本为14元/千克,共计210元。2021年7月7日,抽检机构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乌鸡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8月1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乌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124884号,检验结果为甲氧苄啶及磺胺类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乌鸡以2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300元,获利共计90元。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1〕40709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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