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3)。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3)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0973的鸭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曹记水产店经营的鸭蛋,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1〕5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曹记水产店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8.5元,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0978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庞纪保水产摊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1〕6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庞纪保水产摊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8.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NCP21330424306830979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月红水产摊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1〕6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月红水产摊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4元,免予其他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