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五期)》,涉及南京市溧水区严梅初级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活)(抽样单编号:DC2132010034173085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24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0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5千克,进价23元/千克,货值103.5元。已全部售完4.5千克(含抽样2.25千克),销售价30元/千克,货值135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