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五期)》,涉及溧水区徐菜青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抽样单编号:NCP2132011716384304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423.9μg/kg,标准指标:≤100 μ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1-05-25。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5千克,进价20元/千克,货值100元。已全部售完5千克(含抽样5千克),销售价22元/千克,货值11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不当。
当事人销售涉案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之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鳊鱼违法所得1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