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及其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8号)要求,现将涉及我省的5家食品经营企业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辽宁省葫芦岛市宏远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聊城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其中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梅海涛食品行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省禹城市诚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其中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三)辽宁万维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省茌平县鲁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其中恩诺沙星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四)大连桃源荣盛市场兴隆平价蔬菜行销售的线豆,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机构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
(五)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石文镇小黄牛生鲜牛羊肉店销售的、来自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永安屠宰场的牛前胸肉,其中克伦特罗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葫芦岛市宏远商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但没收其不合格食品,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二)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隆台区梅海涛食品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三)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万维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四)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桃源荣盛市场兴隆平价蔬菜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五)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抚顺县石文镇小黄牛生鲜牛羊肉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不合格批次牛肉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牛肉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