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日,四川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宜宾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宾市翠屏区宜宾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民生街销售的土鸭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0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时,在宜宾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街分公司抽取了一批次土鸭(规格型号:散装;检疫日期:2021-05-09)。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万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街分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从供货商宜宾市翠屏区彬哥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上述该批次土鸭10.4kg,现场核查时已无库存样品,且由于销售时间与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久,销售出去的土鸭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送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土鸭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宜宾市翠屏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观楼分店销售的猪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0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时,在宜宾市翠屏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观楼分店抽取了一批次猪肝(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05-10)。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观楼分店于2021年5月10日从供货商宜宾川剑食品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购进上述该批次猪肝5.5kg,现场核查时已无库存样品,且由于销售时间与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久,销售出去的猪肝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出库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猪肝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宜宾市翠屏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敬业路分店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府河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4月13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任务时,在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敬业路分店抽取了一批次绿府河酱油(规格型号:400毫升/袋;生产日期:2020-10-09)。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9日生产了39件预包装食品“绿府河酱油”,每件35袋,每袋400毫升,等级为二级,保质期为12个月。2020年10月14日销售到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敬业路分店1件,2020年10月15日销售到经销商伍小平处38件。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操作工操作失误,引水过多而使酱油部分被稀释,造成部分酱油氨基酸含量下降。经全面分析生产工艺过程、原粮采购及使用等原因后,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严格按照GB/T 2717-2018标准,按固定的原料配方、工艺要求组织生产;2、加强部门质检,符合标准后再出厂销售;3、加强生产过程管控,更换操作工,将执行标准由0.60mg/100ml提高至0.61mg/100ml。
3.行政处罚
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绿府河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食品货值金额4231.50元,食品已经销售,且进入消费环节,虽采取召回、整改措施,但危害后果已无法换回,因生产食品违法两次被我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四川省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31.50元;
(2)罚款80000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敬业路分店于2020年10月14日从供货商宜宾市天工酿造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该批次酱油35袋,现场核查时已无库存样品。
2.排查整改
经调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且有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对该批“绿府河酱油”不合格不知情。并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对其进行教育:1.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2.要求当事人做到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