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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杜仲雄花片”等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23 13:2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20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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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1年第1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50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单位、2家经营单位4批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康百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杜仲雄花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杜仲雄花片(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128,生产日期:2020-03-03;规格型号:70克/盒);不合格项目: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20883)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杜仲雄花片10瓶,共计1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10瓶,共计1公斤。当事人成都康百缘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杜仲雄花片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商家依法履行了有索证索票、购进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1、严格食品原材料、添加剂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商生产厂家资质审查制度; 2、完善进销货台账,票据保存完整,每个批次食品及食材、添加剂要有有检验报告; 3、立即停止上述食品经营活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康百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诚杏堂牌益生元优+清清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诚杏堂牌益生元优+清清宝(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129,生产日期:2020-03-02;规格型号:8gx30条/罐);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GB/T2960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6524)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350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当事人金牛区灵轩竹笋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大写:壹佰陆拾捌元整);

2.罚款人民币576元(大写:伍佰柒拾陆元整)。

(SC20510000003940129与SC20510000003940130并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诚杏堂牌益生元优+清清宝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水分项目不合格是生产工艺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1、严格食品原材料、添加剂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商生产厂家资质审查制度; 2、完善进销货台账,票据保存完整,每个批次食品及食材、添加剂要有有检验报告; 3、立即停止上述食品经营活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康百缘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菊花晶清清宝(固体饮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菊花晶清清宝(固体饮料)(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130,生产日期:2020-03-02;规格型号:8gx30条/罐);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GB/T29602-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20885)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菊花晶清清宝(固体饮料)24罐,共计1公斤,货值288元;已销售24罐,共计1公斤。当事人成都康百缘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大写:壹佰陆拾捌元整);

2.罚款人民币576元(大写:伍佰柒拾陆元整)。

(SC20510000003940129与SC20510000003940130并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菊花晶清清宝(固体饮料)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水分项目不合格是生产工艺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1、严格食品原材料、添加剂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商生产厂家资质审查制度;2、完善进销货台账,票据保存完整,每个批次食品及食材、添加剂要有有检验报告;3、立即停止上述食品经营活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钟通水业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装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006,生产日期:2020/08/21,规格型号:18.9升/桶;商标:蓝宇);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450)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蓝宇”包装饮用天然泉水50桶,共计945公斤,货值2000元;已销售50桶,共计945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钟通水业经营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蓝宇”包装饮用天然泉水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是索证索票不完善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工作,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完善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崇州市怡爽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包装饮用天然泉水(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006,生产日期:2020-08-21;规格型号:18.9升/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20A08450)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包装饮用天然泉水945L,共计945公斤,货值2000元;已销售945L,共计945公斤。当事人崇州市怡爽水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大写:壹仟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明,导致包装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是回收桶后清洗不到位,未做到彻底消毒杀菌。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及时整改。要求企业清洗空桶时增加消毒液浓度,延长灭菌时间,彻底消毒灭菌。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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