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近日,山东省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1年第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标称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太饮品公司”)生产的1批次“爽动鲜果园”梨味碳酸饮料(生产日期:2021-05-29)被检出标签项目不合格【该标签未标示特别强调含量无的成分(糖)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的4.1.4.2的规定】。
据了解,食品标签不合格,虽对人体并无直接的危害,但标签标识不规范、不合理,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判断和了解,有误导消费者的风险,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早在2017年绿太饮品公司就被检出过不合格饮料。
原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食品抽检通告显示,标称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今有原雪柠檬果味饮料(碳酸饮料)(生产日期/批号:2017-05-09)被检出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合格(检出值为1.3;标准值≥1.5)。
除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问题之外,绿太饮品公司还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原平原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工商公处字〔2018〕4号)显示,2017年12月5日,该局接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绿太饮品公司擅自使用与可口可乐饮料公司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制售饮品,要求工商部门调查处理。该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2017年10月下旬开始,绿太饮品公司自行设计罐体图样(制作标注“今有原®coca320ML”coca“coca”®“®coca320ML”2200400“®coca320ML”76)。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2018年3月2日,原平原县工商局对绿太饮品公司罚款30000元。
原平原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工商广处字〔2018〕6号)(以下简称“6号处罚书”)显示,绿太饮品公司在未取得“寳”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寶洪山茶风味饮料”和“吉祥寶茶风味饮料”,突出使用的“寶”字商标与第11926013号“寳”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据了解,第11926013号商标注册证登记的“寳”字商标,是经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的第32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啤酒;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 );果汁;可乐等。该商标为王老吉有限公司2016年8月14日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绿太饮品公司生产销售外包装带有类似“寳”字样的饮品,不是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公司生产的商品,绿太饮品公司所使用的“寶”字样与第11926013号商标注册证登记的“寳”字商标相似近似。
6号处罚书指出,绿太饮品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2日,原平原县工商局对绿太饮品公司处罚如下: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寶”字商标字样的饮品;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