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廉江市锐龙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廉江市锐龙电器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1MA4UQX6X1J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阮**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64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廉市监执队处罚〔2023〕22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6日生产的“万利达”电热水壶(型号:SUS304-830)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机械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Z220109JD0428)。当事人共生产该次电热水壶208台,上述电热水壶生产成本价为15.5元/台,并以销售价为16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冯要磊,货值与销售金额均为3328元,利润104元。当事人在2021年12月01日生产的“万利达”电热水壶(型号:RL-A7)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W-03-2022-0306)。当事人共生产该次电热水壶672台,上述电热水壶生产成本价为13元/台,并分别以销售价为13.5元/台、13.8元/台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分别有黄国华、吴金成、钟辉、郭永涛,货值与销售金额均为9177.6元,利润441.6元。上述两种型号的电热水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2505.6元,利润合计545.6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5.6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5011.2元,合计罚没金额25556.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5011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45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16 | ||||
处罚机关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