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盛发连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卖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密市监处罚〔2023〕2119号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2日从北京金峥银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草原红太阳火锅汤料微辣香汤(生产日期2022年1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箱共50袋,购进价格为310元/箱,折合6.2元/袋,销售价格为7.9元/袋,未超过保质期前销售38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4袋,剩余8袋超过保质期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4.8元,违法所得共计31.6元。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6元;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网查询发现,近年来,该公司多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罚。2021年11月18日,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罚款5万元;11月8日,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月3日,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事由包括售卖过期食品、食品真实情况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等。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兴盛发连发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注册资本6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顺安。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通讯设备、日用杂货、鲜蛋、办公用文具、电子产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五金交电、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礼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销售食品;零售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