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质量3·15]美廉尚品超市无证卖汉堡炸鸡等被罚1万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3-03-15 16:3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廉尚品(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1月3日,在未取得热食类制售及自制饮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汉堡、炸鸡、奶茶等热食类食品及自制饮品,其间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2521.67元,即违法所得2521.67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21.67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通过第三方平台天眼查查询到,该公司近年来多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2021年9月,该公司被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维他柠檬茶”500毫升柠檬味茶饮料2瓶(生产日期2020年5月18日,保质期:十个月)。同年7月,被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支“双汇润口香甜王”火腿肠,净含量:75g(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9日,保质期120天)。

公开资料显示,美廉尚品(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品;零售烟草;美容;理发;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零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庭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医疗器械Ⅰ类、苗木(种苗木除外)、花卉、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厨房用具、革皮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玩具、乐器、食用农产品等。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旅游:“说走就走”仍堵点重重

  • 智能车机:提升用户体验前路仍漫漫

  • 家用投影仪:新兴家电背后的荣光与阴 ...

  • 滑雪装备:“冰雪经济”热度攀升 国 ...

  • 临期食品: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管理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