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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3·15] 其他方便食品能“女性滋养、补气血”?康药云(北京)医药连锁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

2023-03-15 16:33: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药云(北京)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经查,拼 多 多平台上的店铺“康药云大药房旗舰店”为当事人经营。商品“南京同仁堂古法玉灵膏正宗人参桂圆古法熬制补气血睡眠罗博士推荐”由当事人向安徽森善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放在该公司拼 多 多平台上的此店铺中销售。当事人为扩大盈利增加销量在网店中描述该商品“气血不足”“失眠多梦”“手脚冰凉”“产后虚弱”“补气血”“女性滋养”用语,而该产品为其他方便食品,不属于药品或保健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用语“气血不足”“失眠多梦”“手脚冰凉”“产后虚弱”“补气血”“女性滋养”的依据。当事人委托单位内宣传部门员工制作上传拼 多 多平台上宣传及销售商品的所有店铺广告,该店铺广告费用为3500元人民币。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5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查询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公开资料显示,在2021年3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文兵。经营范围包括药品零售;医疗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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