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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月月3·15律师咨询答疑”持续关注商品房消费热点

2022-06-15 09:28: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效率,共同营造公平放心的消费环境,本月广西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月月3·15律师咨询答疑”活动第3期,继续关注的商品房消费的热点问题。本次由柳州市消委会律师团成员、广西至合律师事务所崔宇平律师为消费者解答。

罗先生咨询:2020年2月,其到某售楼处看房,销售员带他看一套样板房的过程中,不断强调该户型房屋拥有赠送面积,且赠送面积处也贴有标识牌。罗先生看中了该赠送面积能带来极大的居住便利,于是购买了同户型的房屋。今年3月,其在收房时发现当初约定的赠送面积并不存在,该位置处于悬空状态,多次与楼盘开发商协商补偿,遭到拒绝。

罗先生想了解,开发商上述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崔宇平律师解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根据以上规定,罗先生可以看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是否有约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以合同约定为准,与样板房不一致,样板间仅供买受人参考。如合同没有此项约定,罗先生又有证据证明实际交付商品房与样板间存在以上不一致的情况,则该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陈先生咨询:2020年2月,其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开发商出售的一处商品住宅。合同约定“购房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日计算向开发商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开发商在2021年3月1日前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在交房后365日内给购房人办证,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未能如期办证的,自逾期办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其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于2021年2月交付了房屋。2022年4月,其才拿到房产证。

陈先生想了解,能不能让开发商赔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崔宇平律师解答:

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21年2月交房后365日内办证,陈先生有权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按房价款的千分之一除以365天,得出每天的违约金标准,再乘以实际逾期天数即可。

欢迎广大消费者继续将自己想咨询的消费维权问题,通过电话2636968或邮箱lzsxwhls@163.com提交,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律师团将继续为大家解答消费中的疑惑和问题。

(通讯员 易翰圆)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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