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陆明)1月1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北京元鲜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椒麻鸡265盒,该产品出厂价10元/盒,当事人货值金额2650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2650元。由于产品保质期7天,无产品召回。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