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晋江市乐厨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罚款5000元

2022-01-10 10:51: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16-159号),涉及晋江市乐厨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16-159 号

当事人:晋江市乐厨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56319W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梅岭路828号B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陈山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1月4日,我局梅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关于2021年10月份食品生产企业“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录入情况通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梅岭路828号B栋2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打开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该企业于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31日共计录入销售 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31047518、销售数量6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27005754、销售数量10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23102377、销售数量6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19123619、销售数量6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13088371、销售数量6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09115693、销售数量3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09115693、销售数量6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04060714、销售数量6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09112744、销售数量100包,交易单号:SY0000000003211009112744、销售数量300包;以上交易共计销售商品数量790包。检查当事人管家婆普及版商品销售统计,该企业2021年10月1日2021年10月31日实际共计销售商品数量2389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4月22日因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被我局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2021年10月份实际销售商品数量2389包,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销售商品数量只有790包,据此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2021年10月份食品生产企业“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数据录入情况通报”、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截图、管家婆销售统计照片、商品销售统计,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021年11 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告字[2021]16-1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2021年10月份的食品销售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列入3C ...

  • 带你认识乳腺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基准 ...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多 ...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积极推动产 ...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各企业力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