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7-162号),涉及泉州双叶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7-162号
当事人:泉州双叶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582337649112Y
住所(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安东区270号
法定代表人:游俊平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双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证照齐全有效,现场正常开展生产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11月份送货单据,登录该公司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查看销货记录,发现其11月27日销售给百宏超市的产品未按规定及时录入上传福建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销售给百宏超市“美味面包”180个,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材料和检验报告,但是当事人作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同时,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录入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我局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收款收据复印件、福建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的截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1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7-1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