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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典型案例公布

2022-01-05 14:4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守牢安全底线,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防止数据造假,保证检验检测报告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执法协调配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现公布一批查处的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

一、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对临沂恒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两辆车双怠速法检测转速过程数据异常,加载减速法检测油温过程数据异常,通过检验照片发现未使用油温传感器进行检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6月17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二、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对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用车环保检测中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C1”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2XXXX、鲁Q8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在该机构安检滚筒线上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21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三、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临沂市长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大型普通客车鲁Q8XXXX和鲁Q8XXXX双怠速检测法的检测过程由准驾车型为“B2”的检测员完成,与规定准驾车型不符;车号为鲁Q1XXXX、鲁C1XXXX、鲁QK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检验项目时,在安检2号线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安检2号线)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9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四、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区检测处)

2021年4月13日,对费县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检测处)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车辆鲁Q1XXXX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的检验过程数据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可溯源性,涉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五、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6日,对蒙阴县恒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鲁QXXXXX、鲁QXXXXX机动车环保检测加载减速法报告中基本信息部分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明显偏离,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六、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对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鲁QXXXXX、鲁QXXXXX等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缺少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未摘除挂车进行空车质量检验,检测检验过程与OBD数据不符,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七、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对沂南县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杜XX持C1驾驶证驾驶某大型汽车检测,人员的资质与检测车型不符;该机构未取得全时四驱和具有防滑控制功能不能解除的车辆的检验资质,却于2021年在不同的时间内检测了四辆全时四驱车的在用车辆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引车员梁XX驾驶某大型专用校车和引车员杜XX驾驶某大型汽车分别到地沟内一人独立完成对该车底盘部件、底盘间隙仪检查的行为,不符合GB38900标准的相关要求,涉嫌超范围检测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八、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对费县华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对车牌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小型越野车在安检滚筒线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超出了其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安检滚筒线)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九、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3日,对沂水正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鲁A1XXXX(总质量3800Kg)在该机构环保一号线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的限制范围(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测),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十、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对平邑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对最大设计总质量4200kg和最大设计总质量3615kg的机动车在该机构的环保2号线完成了加载减速工况法环保检验,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单,而该机构环保2号线通过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限制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不能检。车号为鲁Q.XXXXX的全时四驱车辆复检驻车制动时在该机构安检2号滚筒线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8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一、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3日,对兰陵县安畅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2月5日、2月23日、4月17日通过1号检测线为鲁QXXXXG、鲁QXXXX6、鲁QXXXXH全时四驱车辆,在机构综安混合1号线上检测并出具了报告,超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中的限制范围(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不能检),涉嫌超范围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机构实施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二、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4日,对临沭县华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调取鲁QFXXXX、鲁Q8XXXX、鲁Q3XXXX、鲁QRXXXX、鲁QCXXXX、鲁AXXXXX车辆双怠速检测照片,发现上述车辆为双排气管,均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排气管进行堵塞,通过检验出具报告(现场查看环保监管平台视频录像,均无法查看),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23日对该机构进行了立案调查,认为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处罚款。

十三、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对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实验室部分检验检测场所不满足要求、原始记录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问题。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17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7月12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审核验收,该机构已整改完成符合相关要求,不再给予罚款。(来源: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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